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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雄安)8848知识产权服务空间正式成立

阅读量:    2018-04-24

保定(雄安)8848知识产权服务空间致力于打造成为包含知识产权基础代理、分析挖掘、布局保护、资本化运营、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培训的综合服务平台。平台提供项目分析、业务培训 、专业指导、资源对接、业务推广、信息对接等服务。致力于建设成为一个集“产、学、研”为一...

磅礴知产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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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2月5日,建行保定分行公司部、易县支行、易县工信局、易县金融办共同召开支持工业企业稳产增效专项银企对接会,易县16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含负责人参会。会上县工信局、建行、金融办主要领导就银企对接的目的及意义做了讲话,多家企业表示有合作意愿。

保定分行公司部邀约磅礴知识产权专为工商企业普及知识产权、评估和质押类金融业务,吸引了相关企业关注和共鸣,现场进行了面对面交流讨论。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企业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作为质押物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旨在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解决因缺少不动产担保而带来的资金紧张难题。磅礴知产致力于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开展,使得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磅礴知产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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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2月5日,建行保定分行公司部、易县支行、易县工信局、易县金融办共同召开支持工业企业稳产增效专项银企对接会,易县16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含负责人参会。会上县工信局、建行、金融办主要领导就银企对接的目的及意义做了讲话,多家企业表示有合作意愿。

保定分行公司部邀约磅礴知识产权专为工商企业普及知识产权、评估和质押类金融业务,吸引了相关企业关注和共鸣,现场进行了面对面交流讨论。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企业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作为质押物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旨在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解决因缺少不动产担保而带来的资金紧张难题。磅礴知产致力于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开展,使得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祝贺《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入驻创新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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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祝贺 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入驻创新超市。

      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大环境下,对企业来说,能够帮助其更好落地生根,解决后顾之忧是当前的关键问题。“科技创新超市”是坚持“创新驱动、产业聚集、特色发展”的理念,采用梯度培育、陪伴式孵化的方式,支撑产业发展的O2O孵化服务平台。

 

      科技创新超市在2018年12月21日线上平台正式运营,平台吸引全国优秀产业服务供应商近100家,访问量超5万次,注册企业500余家,服务项目1200多项次。如今线下实体“超市”开业可以更好地为企业提供面对面服务。

   “超市”平台以“集聚、共享、创新”为核心,聚焦高新区主导产业,整合产业创新发展的7大关键要素,设置十大功能单元,面向全国招募了优秀的商务服务机构、科技金融服务构、产业平台服务机构、产业孵化机构资源,围绕新能源与能源装备、软件、新材料、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等主导产业,形成了一站式技术服务能力、智能制造产业服务能力、科技金融服务能力、生物医药产业服务能力、医疗器械产业服务能力,形成对高新区创新创业项目的孵化能力和产业的加速能力。

     短时间内就可以落实产品研发展示厅场地和办公场所,政策、资金、人员、技术这些问题都不需要企业担心。简洁高效的审批流程为企业营造便捷,高效的政务环境。

      预祝“创新超市”全面运营可以更好地为企业提供服务我们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将借助创新超市这个平台,为企业做好知识产权方面和法律方面的全方位服务、维护企业的利益帮助企业更好的发展。

 


 

 

股东的出资与债权并不当然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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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对公司享有借贷债权的股东未按照股东会决议足额缴纳出资的,公司或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其足额缴纳出资,并按照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而非直接抵销借款。



 

案情简介

  2009年9月22日,赵某向甲公司汇款1000万元,双方约定资金中360万元为注册资金,640万元为借款。

  2010年6月8日,甲公司召开第一次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确定赵某持股10%,股本金360万元。

  后甲公司注册资金增至6200万元,赵某持股10%,其出资额于2011年4月14日增至620万元,借款金额为280万元。

  2010年至2012年,甲公司归还赵某借款共计150万元。

  2012年4月18日,甲公司召开股东会,确定全体股东最低投资额为9000万元,赵某持股10%,最低投资额为900万元。

  2013年,赵某向中院起诉,请求甲公司偿还借款本息。甲公司抗辩称,根据2012年4月18日股东会会议纪要,赵某的出资额应达到900万元,2009年的借款已经全部转化为股本金,因此双方并非借款关系。中院认为,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借款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判决甲公司向赵某偿还借款本息。

  甲公司不服,向高院提起上诉。高院认为赵某的出资行为实为对甲公司的自愿增资,并非民间借贷。据此,高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2014年,赵某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裁定提审本案。最高法院认为,股东会议纪要的约定并不必然成为直接抵扣赵某借款的依据,且甲公司陆续归还赵某借款,也以实际行动表明借款事实存在。据此,最高法院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裁判要点

  股东会议纪要的约定并不必然成为直接抵扣赵某借款的依据。

  首先,案涉股东会会议纪要中的最低投资额并不等同于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亦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增资是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展业务、提高公司资信度,依法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有关规定执行。增资前首先由股东会对增资作出特别决议,其次,公司应当依法修改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及股本认缴出资的条款,再次,增资后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根据甲公司工商档案记载,甲公司注册资本为6200万元,赵某完成出资620万元义务并占有甲公司10%股份。即甲公司也并未按照2012年4月18日股东会会议纪要实际履行,也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根据甲公司章程,亦未对股东出资情况进行变更。

  其次,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如果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作为公司或其他已经足额缴纳增资的股东而言,可以要求赵某缴纳出资款项,并按照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而非直接抵销借款。

  另外,就本案2012年4月18日股东会议纪要通过后,2012年6月11日、2012年8月27日及2012年9月29日,甲公司陆续归还赵某借款20万元、20万元、10万元,共计50万元。表明甲公司以实际行动认可赵某在甲公司账户除620万元股东款项之外为借款。

  综上,甲公司仅根据该会议纪要认为双方争议的款项系赵某向甲公司的出资款,证据不足。



律师分析

  一、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依照《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增资程序。增资前首先由股东会对增资作出特别决议,其次公司应当依法修改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及股本认缴出资的条款,最后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当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如果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股权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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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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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公司通过决议的方式同意对外提供担保,该意思表示的形成属于公司内部的事情,即使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被法院确认无效,也仅在公司内部发生效力,不影响其对外形成的法律关系效力。

 

案情简介

2004年8月27日,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了银借字(2004)第08001号借款合同,乙公司向甲银行借款1亿元整。同日,丙公司与甲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04年12月10日,乙公司与甲银行又签订了银借字(2004)第12002号借款合同,乙公司向甲银行借款1亿元整。同日,丙公司与甲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丙公司提交给甲银行的资料有:同意为乙公司1亿元贷款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担保函等。2006年,丁集团收购丙公司,并将其更名。2009年,丁集团以方丙公司为被告,通过诉讼方式确认方丙公司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无效。 因乙公司和方丙公司没有按约定支付利息,经甲银行多次催要,丙公司归还了1300万元,余额1.87亿元至今未能收回。2010年3月,甲银行诉至高院,请求判令乙公司还本付息,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高院一审判决支持了甲银行诉请。 

丙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以公司同意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已经被确认为无效为由主张免责,最高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了该诉请。 裁判要点 关于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被法院确认无效,是否影响其对外形成的法律关系效力。丙公司为乙公司提供担保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该真实意思的形成属于公司内部的事情,即使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被法院确认无效,也只是在丙公司内部发生效力,不影响其对外形成的法律关系效力。丙公司上诉认为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被法院确认无效直接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1、鉴于目前各地法院对于《公司法》第十六条的理解与适用存在不同的裁判观点,为保险起见,建议债权人在接受以公司为主体的单位提供担保时,应要求该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供相应的决议文件,以尽到必要的形式审查义务,防止担保合同被确认为无效。

 2、债权人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时,仅需对公司同意担保的决议文件作形式审查即可,而不必深究该决议是否真实有效。提供担保的公司也不能以该担保决议无效、被撤销或者不成立为由,主张撤销担保或者确认担保无效,进而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 

3、当事人在判断公司对外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时,应坚持内外有别的思路。具体而言:公司内部作出意思表示的过程、程序、效力等应与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过程、程序、效力等相区隔。不能以公司的内部行为效力影响公司对外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更不能以公司对外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反向否定公司内部作出的决议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来源:股权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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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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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公司通过决议的方式同意对外提供担保,该意思表示的形成属于公司内部的事情,即使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被法院确认无效,也仅在公司内部发生效力,不影响其对外形成的法律关系效力。

 

案情简介

2004年8月27日,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了银借字(2004)第08001号借款合同,乙公司向甲银行借款1亿元整。同日,丙公司与甲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04年12月10日,乙公司与甲银行又签订了银借字(2004)第12002号借款合同,乙公司向甲银行借款1亿元整。同日,丙公司与甲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丙公司提交给甲银行的资料有:同意为乙公司1亿元贷款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担保函等。2006年,丁集团收购丙公司,并将其更名。2009年,丁集团以方丙公司为被告,通过诉讼方式确认方丙公司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无效。 因乙公司和方丙公司没有按约定支付利息,经甲银行多次催要,丙公司归还了1300万元,余额1.87亿元至今未能收回。2010年3月,甲银行诉至高院,请求判令乙公司还本付息,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高院一审判决支持了甲银行诉请。 

丙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以公司同意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已经被确认为无效为由主张免责,最高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了该诉请。 裁判要点 关于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被法院确认无效,是否影响其对外形成的法律关系效力。丙公司为乙公司提供担保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该真实意思的形成属于公司内部的事情,即使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被法院确认无效,也只是在丙公司内部发生效力,不影响其对外形成的法律关系效力。丙公司上诉认为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被法院确认无效直接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1、鉴于目前各地法院对于《公司法》第十六条的理解与适用存在不同的裁判观点,为保险起见,建议债权人在接受以公司为主体的单位提供担保时,应要求该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供相应的决议文件,以尽到必要的形式审查义务,防止担保合同被确认为无效。

 2、债权人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时,仅需对公司同意担保的决议文件作形式审查即可,而不必深究该决议是否真实有效。提供担保的公司也不能以该担保决议无效、被撤销或者不成立为由,主张撤销担保或者确认担保无效,进而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 

3、当事人在判断公司对外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时,应坚持内外有别的思路。具体而言:公司内部作出意思表示的过程、程序、效力等应与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过程、程序、效力等相区隔。不能以公司的内部行为效力影响公司对外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更不能以公司对外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反向否定公司内部作出的决议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来源:股权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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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贺河北磅礴知识产权服务公司评定为河北省品牌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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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资、增资、转增资本等股权变动是否要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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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减资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二、企业增资扩股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规定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不同类型,企业增资扩股是企业股东投资行为,直接增加企业的实收资本(股本),没有取得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作为企业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因此,企业以股权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投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处理,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此项业务可分解为两步,第一步,被投资企业向股东分配股息、红利,第二步,股东以分得的股息、红利用于增加股本。第一步,被投资企业向股东分配股息、红利。其中,满足居民企业股东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上述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步,股东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股本,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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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开公司,出多少钱就拿多少股权,你还要被这句话忽悠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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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常见错误:

  出多少钱,就分多少股权——出钱但不出力的股东拿了分红大头。

  因为情谊,均分股权——企业没有话事人,很容易引起股东纷争。

  股权分散,股东间差距不大——股东抱团,小团体出现。

  大股东吃独食,独占90%以上股权——小股东没动力,特别是创业期股权不值钱的时候。


 

2

股权结构对企业有多重要?

  业内有种说法,投资=投人=投股权结构。

  可见,股权结构对一家公司长远发展的重要性。根据相关数据,中国的企业数量超过2000万户。中国每天有1 万多家企业注册,平均每分钟诞生7家企业。

  但是,中国企业的存活率却很低,中小企业平均寿命仅为3.7年。

  即便是拿到融资的企业,也很难说都能存活。很多企业会走上“一年发家,二年发财,三年倒闭”之路。

  我们不去逐一分析每家创业企业具体的死因。但是,影响创业企业生死存亡的,肯定包括合伙人股权分配不合理的因素。


 

 

3

马云如何锁定18罗汉,成就了今天阿里巴巴的神话?因为他一创业就有高人为他做清晰的股权规划及股权激励设计!

  马云上市的事件告诉我们:

  股权可以吸引人才(蔡崇信)

  股权可以留住人才(18罗汉)

  股权可以融资(孙正义)

  股权可以打市场(与雅虎合作)

  股权设计控股(马云不到10%控制公司)


 

4

举例说明:

  假设今年王总与其它4位股东投资100万,每人各出20万合伙开一家养猪场,但是5个人只有王总会养猪。刚好环境好,生意特别红火,猪也特别健康,长得白白胖胖的,年底收回成本外,每个人还赚了20万,每个人都分了20万,而且4位股东什么都没做,白白赚了20万,很开心。

  分红的时候王总就不开心了,后经过谈判决定:只要王总今年能达到500万,4位股东每人再拿5%的股份给到李总,于是成交了。于是4位股东因为不用管理了,就去巴厘岛旅游去了,随后4位股东又说;只要王总今年能干到1000万,我们4个人再给你5%,加油干,最后的结局是:王总离婚了,因为跟猪睡的时间比跟老婆睡的时间长。


 

5

总结:

王总这种的老板,是用一辈子的生命来换取财富;而上面4位股东是用别人的生命来换取财富,您愿意当哪种?所以只有这种老板你才有办法做到一辈子的时间赚到2倍、3倍的钱,同意吗?


 

人管人累死人,合伙制度激活团队解放老板。


  1、合伙人股权怎么分,什么时候分,分多少最合理?

  2、如何设计合伙人股权的进入和退出机制?

  3、想要留住人才,激励管理层更富积极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该从哪方面入手?

  4、众筹融资的专业策划方案怎样制定才能吸引到企业家的投资?

  5、如何确保融资后,股权被稀释的同时保持控制权?

  股权问题,在每个企业的生命当中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有多少企业家因为不懂股权,公司天天上演三国演义,五王争霸战中,业绩、利润、积极性大幅度受损。

  所以在这个合伙制的时代下,一套有效的股权布局机制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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